大連一日本獨資閥門企業侵犯中國企業知識產權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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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35導讀:日本獨資企業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大連大洋閥門研究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安的,制造、銷售該產品,被楊文安以公司的名義將這家日資企業告上法庭,盡管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5年來不斷上訴,仍然被判敗訴。
楊文安經過多年研制,研發出“整體模鍛法蘭閥門”實用新型,并于2003年10月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實用新型證書。經大連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認為該項技術填補了中國小口徑閥門的空白,產品技術屬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2006年5月,楊文安又取得“整體法蘭閥門閥體模鍛成型方法”實用新型。楊文安與大連大洋閥門研究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實施許可合同,準許其使用這兩項。
此后,楊文安發現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仿制、使用、甚至偽造該項。2007年,楊文安以大連大洋閥門研究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將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告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2008年11月,大連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昌立閥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該發明,包括停止使用方法和使用、銷售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支出20萬元。
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09年7月,遼寧省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大連市中級法院的該判決書;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大洋閥門“整體模鍛法蘭閥門”實用新型權的產品;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賠償大連大洋閥門有限公司10萬元。
終審判決后,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向中國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2011年5月,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駁回這家公司的再審申請。
其間,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就兩項是否有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疑義。2011年1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組成的合議組經過合議,做出了維持有效的決定書。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又打起了行政訴訟官司,向北京市中級法院狀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012年9月下旬做出行政判決,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做出的該決定書。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仍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前不久,北京市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BF35導讀:日本獨資企業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大連大洋閥門研究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安的,制造、銷售該產品,被楊文安以公司的名義將這家日資企業告上法庭,盡管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5年來不斷上訴,仍然被判敗訴。
此后,楊文安發現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仿制、使用、甚至偽造該項。2007年,楊文安以大連大洋閥門研究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將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告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2008年11月,大連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昌立閥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該發明,包括停止使用方法和使用、銷售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支出20萬元。
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09年7月,遼寧省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大連市中級法院的該判決書;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大洋閥門“整體模鍛法蘭閥門”實用新型權的產品;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賠償大連大洋閥門有限公司10萬元。
終審判決后,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向中國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2011年5月,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駁回這家公司的再審申請。
其間,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就兩項是否有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疑義。2011年1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組成的合議組經過合議,做出了維持有效的決定書。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又打起了行政訴訟官司,向北京市中級法院狀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012年9月下旬做出行政判決,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做出的該決定書。大連昌立閥門有限公司仍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前不久,北京市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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