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成功經驗為我國風電發展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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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泵閥商務網 編輯推薦】時隔17年,這次德國總理默克爾訪華的重要議題之一仍是致力于中德雙方在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技術領域的合作。自1998年成為世界風電生產大國后,德國風電始終保持地位。德國作為世界上風電發展較早、規模大、技術發達的國家之一,總結借鑒其在風電發展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將是我國風電發展的一條有益途徑。
德國成功經驗為我國風電發展指明方向
統一規劃電力系統
我國風電發展偏重以資源定規劃,在鼓勵大規模風電開發的同時,在風電送出和消納等方面都存在問題。
德國非常重視風電與電網的統一規劃問題。德國能源署很早就開展了“電網研究I、II”。
“電網研究I”于2005年3月出版,研究了2015年前德國電網為接納更多風電所采取的擴展升級問題,提出建設850千米、380千伏的輸電線路,改造220千伏輸電線路等建議。
“電網研究II”研究了2020年及以后,隨著海上風電、分布式發電(光伏發電、熱電聯產等)技術的商業化,在考慮能源效率目標情況下,對電網進行擴展升級,如采用高壓直流輸電、新建線路、動態載荷和儲能技術等。
因此,我國應加強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與電網的統一規劃和有序開發,突出堅強智能電網建設的作用。將風電發展規劃與其他電源規劃和電網規劃相協調,強調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加快跨區電網建設,擴大風電消納范圍。優化電源結構和布局,科學配置常規電源,合理規劃建設抽水蓄能電站等調峰電源建設,解決大規模風電并網引起的調峰問題。合理安排風電開發建設時序,避免風電項目的無序開發,實現風電的科學有序發展。加強風電并網技術研究,特別是針對與我國風電發展模式緊密相關的技術,例如風電與火電、水電等“打捆”送出技術研究,常規電源的深度調峰技術,風功率預測技術,適用于風電輸送的新型輸電技術,以及考慮風電的電網調度技術、安全穩定控制技術等。
建立科學的技術標準和檢測認證制度
我國當前采用的風電場接入技術標準主要針對小型風電場接入電網制定的,并不是強制性標準。而德國針對大規模風電并網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而且德國的技術規范要求高于電工委員會的標準。因此我國應盡快修訂和出臺科學合理的、具有強制性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并應嚴格執行。
另外,我國風電發電設備并網檢測和認證環節還不夠,風機本身質量難以得到保證,并可能會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帶來隱患。
德國建立了完善的風電發電并網檢測認證制度,對風電有明確的入網檢測和認證規定,包括風電機組的入網檢測和大型風電場的并網運行檢測評價等。以此保證風電機組性能和風電場運行特性滿足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我國應加快建設國家風電研究檢測中心,嚴格并網檢測認證制度。
政策法規體系需完善
德國注重風電政策法規的導向作用,并根據發展實際,適時調整。1991年,德國出臺《可再生能源購電法》,強制要求電力公司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代替《可再生能源購電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可以優先接入電網;2009年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對收購電價和風機技術要求進行了修改。例如,該法案要求新風電機組必須滿足輸電導則和中壓電網技術規范要求;已經并網運行且不能滿足新并網導則要求的老舊機組,限期進行改造。在電價上,針對新機組和老舊改造機組分別制定了補貼政策,支持鼓勵老舊機組技術改造以滿足并網導則要求。
隨著我國大規模風電的快速發展,相關政策法規也應隨著風電產業的發展,適時進行相應調整,充分發揮法規體系的導向作用。一是從法律層面強化國家規劃對地方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強調風電發展規劃必須要與電網建設規劃相統籌。二是完善風電“全額收購”政策。
在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條件下,對風電執行全額收購,在必要條件下,應允許風電參與系統調峰調頻。如德國的輸電系統運營商E.on公司提出的發電管理規定中,允許臨時降低風電機組出力,必要時風電應參與系統調峰。三是兼顧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隨著風電的大量開發,政策制定者也應關注風電對電網建設運行成本、對其他能源發電的效率和效益的影響等問題。
德國成功經驗為我國風電發展指明方向
統一規劃電力系統
我國風電發展偏重以資源定規劃,在鼓勵大規模風電開發的同時,在風電送出和消納等方面都存在問題。
德國非常重視風電與電網的統一規劃問題。德國能源署很早就開展了“電網研究I、II”。
“電網研究I”于2005年3月出版,研究了2015年前德國電網為接納更多風電所采取的擴展升級問題,提出建設850千米、380千伏的輸電線路,改造220千伏輸電線路等建議。
“電網研究II”研究了2020年及以后,隨著海上風電、分布式發電(光伏發電、熱電聯產等)技術的商業化,在考慮能源效率目標情況下,對電網進行擴展升級,如采用高壓直流輸電、新建線路、動態載荷和儲能技術等。
因此,我國應加強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與電網的統一規劃和有序開發,突出堅強智能電網建設的作用。將風電發展規劃與其他電源規劃和電網規劃相協調,強調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加快跨區電網建設,擴大風電消納范圍。優化電源結構和布局,科學配置常規電源,合理規劃建設抽水蓄能電站等調峰電源建設,解決大規模風電并網引起的調峰問題。合理安排風電開發建設時序,避免風電項目的無序開發,實現風電的科學有序發展。加強風電并網技術研究,特別是針對與我國風電發展模式緊密相關的技術,例如風電與火電、水電等“打捆”送出技術研究,常規電源的深度調峰技術,風功率預測技術,適用于風電輸送的新型輸電技術,以及考慮風電的電網調度技術、安全穩定控制技術等。
建立科學的技術標準和檢測認證制度
我國當前采用的風電場接入技術標準主要針對小型風電場接入電網制定的,并不是強制性標準。而德國針對大規模風電并網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而且德國的技術規范要求高于電工委員會的標準。因此我國應盡快修訂和出臺科學合理的、具有強制性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并應嚴格執行。
另外,我國風電發電設備并網檢測和認證環節還不夠,風機本身質量難以得到保證,并可能會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帶來隱患。
德國建立了完善的風電發電并網檢測認證制度,對風電有明確的入網檢測和認證規定,包括風電機組的入網檢測和大型風電場的并網運行檢測評價等。以此保證風電機組性能和風電場運行特性滿足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我國應加快建設國家風電研究檢測中心,嚴格并網檢測認證制度。
政策法規體系需完善
德國注重風電政策法規的導向作用,并根據發展實際,適時調整。1991年,德國出臺《可再生能源購電法》,強制要求電力公司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代替《可再生能源購電法》,規定可再生能源可以優先接入電網;2009年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對收購電價和風機技術要求進行了修改。例如,該法案要求新風電機組必須滿足輸電導則和中壓電網技術規范要求;已經并網運行且不能滿足新并網導則要求的老舊機組,限期進行改造。在電價上,針對新機組和老舊改造機組分別制定了補貼政策,支持鼓勵老舊機組技術改造以滿足并網導則要求。
隨著我國大規模風電的快速發展,相關政策法規也應隨著風電產業的發展,適時進行相應調整,充分發揮法規體系的導向作用。一是從法律層面強化國家規劃對地方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強調風電發展規劃必須要與電網建設規劃相統籌。二是完善風電“全額收購”政策。
在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條件下,對風電執行全額收購,在必要條件下,應允許風電參與系統調峰調頻。如德國的輸電系統運營商E.on公司提出的發電管理規定中,允許臨時降低風電機組出力,必要時風電應參與系統調峰。三是兼顧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隨著風電的大量開發,政策制定者也應關注風電對電網建設運行成本、對其他能源發電的效率和效益的影響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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