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印發
來源:四川省農村生態環境處 點擊量:2287 按照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生態環境部等9部門印發的《關于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4號)、《2021年農村環境整治實施方案》(環辦土壤函〔2021〕287號)等文件要求,我廳對成都、宜賓、南充、攀枝花、甘孜等市(州)進行了實地調研,參考浙江、廣西、湖北等7個省(市)的運維管理辦法,起草了《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5月征求了省直相關部門及各市(州)生態環境局的意見,6月11日召開了專家評審會,聽取了相關企業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
本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6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
郵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科園南路88號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農村處(電子郵件、信封等請注明“《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設成果,規范和加強我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確保已建設施正常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鄉集鎮)及被撤并鄉鎮(二級場鎮)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堅持以“政府主導、群眾參與、規劃引領、建管并重、規范管理、注重實效”為原則,以“設施完好、運行穩定、水質達標、效益持續”為總體目標。
第二章 管理體系
第五條 生態環境廳會同農業農村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和省鄉村振興局負責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指導工作。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商議并出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電優惠政策,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機制。
財政廳負責督促指導縣(市、區)財政部門健全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保障機制。
第六條 市(州)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負責制修訂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考核評估辦法。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明確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運行維護管理模式及運維單位,籌措運行維護管理經費,建立設施運維管理協調機制,制定工作計劃,組織有關部門、鄉鎮、村級組織、農戶、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結合當地實際,制修訂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八條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落實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日常管理工作,制修訂本行政區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考核評估辦法。
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排放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章 運維管理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工藝類型和運行維護要求等,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模式及運維單位。
對于規模較大或工藝相對復雜且對運維管理水平具有一定要求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鼓勵采用第三方運行維護管理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維單位,有條件的地區可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統一運維。
對于規模較小、工藝相對簡單、操作簡便或對運維管理水平要求不高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根據當地實際,采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民委員會屬地自行運維的模式,確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得到良好運維。
第十條 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維單位的,應當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應當載明運行維護范圍、運行維護期限、巡查檢查、清渣清淤、設備檢測維修、處理水量、出水水質、進出水水質監測要求以及運行維護費用,違約責任等具體要求和內容。
第十一條 運維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制度規范和服務合同約定,制訂運維手冊、安全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等,落實運行維護管理隊伍,建立設施運行情況、設施設備及物資臺賬,定期向委托方提交運行維護報告并匯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情況、處理水量、進出水水質以及水質監測情況等。
第十二條運維單位應定期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對日處理能力20 m3以下的設施,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定期抽測,對日處理能力20 m3及以上的設施,每半年監測一次,全年兩次,必測項目為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選測項目為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懸浮物、總磷、糞大腸菌群。出水水質按照《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51/2626-2019)中相關要求執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相關管理要求執行更嚴格的標準。
第十三條 運維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的,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將停運原因、相應應急處理措施等向委托方、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和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運維單位管理范圍內的設施出現故障的,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方、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和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并在委托方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修。
第十五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采用屬地自行運行維護管理模式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七條 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本轄區內各縣(市、區)至少開展一次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情況抽查,對于發現設施運行不正常、出水水質不達標等問題的,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報請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檢查結果報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市(州)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考評的評分依據。
第二十條 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撥付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運維單位應在村內適當位置公示運行維護范圍、標準、巡查時間、工作人員及其聯系電話、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和出水水質監測的實際需要,科學測算運維資金,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運維資金多元籌措機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探索建立農村自來水收費、污水治理受益農戶付費制度,綜合考慮農戶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運行成本,合理確定付費標準,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社會參與、村級自籌、集體經濟貼補、群眾繳費的運維資金多元籌措機制。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經費的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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