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關于征求國家標準《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來源:生態環境部 點擊量:1363 【泵閥商務網 行業標準】關于征求國家標準《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促進煉焦化學工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我部組織對《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進行了修訂,編制了《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按照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要求,現就標準征求你單位意見,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21年9月24日前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電子郵箱)。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趙春麗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王宇航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28號
電子郵箱:wangyh@acee.org.cn
附件:
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3.《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煉焦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及其投產后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14669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37186 氣體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譜分析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38 環境空氣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90 固定污染源廢氣 苯可溶物的測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2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878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
HJ 956 環境空氣 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1076 環境空氣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 號)
《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煉焦化學工業 coke chemical industry
煉焦煤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要求配比后,裝入隔絕空氣的密閉煉焦爐內,經高、中、低溫干餾轉化為
焦炭、焦爐煤氣和化學產品的工藝過程,包括常規焦爐、熱回收焦爐、半焦(蘭炭)炭化爐三種煉焦爐型。
3.2
常規焦爐 conventional coke oven
炭化室、燃燒室分設,煉焦煤隔絕空氣間接加熱,干餾成焦炭和荒煤氣,并設有煤氣凈化、化學產品回收的生產裝置。裝煤方式分頂裝和搗固側裝。
3.3
熱回收焦爐 thermal-recovery coke oven
焦爐炭化室微負壓操作,機械化搗固、裝煤、推焦,回收利用煙氣余熱的焦炭生產裝置。焦爐結構形式分立式和臥式。
3.4
半焦(蘭炭)炭化爐 semi-coke oven
將原料煤中低溫干餾成半焦(蘭炭)和荒煤氣,并設有煤氣凈化的生產裝置。加熱方式分內熱式和外熱式。本標準簡稱為“半焦爐”。
3.5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k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6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7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煉焦化學工業建設項目。
3.8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9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難以確定法定邊界的,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鋼鐵、電石等工業企業內設有煉焦化學生產設施的,指煉焦化學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10
封閉 separate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閉的區域或建筑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3.11
密閉 closed/close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2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征VOCs 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采用非甲烷總烴(以NMHC 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13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14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15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輔材料、產品和廢料(渣、液),以及有機聚合物原輔材料和廢料(渣、液)。
3.16
氣相平衡系統 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裝載設施與儲罐之間或儲罐與儲罐之間設置的氣體連通與平衡系統。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9月2日
(此件社會公開)
原標題:關于征求國家標準《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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