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征求《重慶市企業環境治理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示
來源: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點擊量:1133 重慶市企業環境治理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指南(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引導排污企業依法主動公開環境治理信息,加快構建我市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委辦發〔2020〕28號),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工作目標
引導排污企業依法主動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執行標準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
二、企業依法公開環境治理信息的有關要求
(一)一般性規定。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部門規章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規定的環境信息。
(二)法律法規有限定要求的有關規定。
1.水污染防治類。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2.大氣污染防治類。大氣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公開企業基礎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等信息。
3.土壤污染防治類。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修復方案、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等信息。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類。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開污染排放數據。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開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等信息。常規登記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和加工使用者,應按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等規章規定,公開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
5.輻射類。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單位,應按照《重慶市輻射污染防治辦法》等法規規定,公開伴生礦的流出物及周邊環境等的放射性水平監測結果。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使用或者運營單位,應按照《重慶市輻射污染防治辦法》等法規規定,公開電磁環境監測數據。
6.建設項目類。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限要求,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等信息。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等規章規定及時限要求,公開建設項目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及編制情況、公眾意見征集情況等信息。
7.排污許可類。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8.總量控制類。未達到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應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布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
9.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類。收到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或者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的排污者,應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等規章規定及時限要求,公開整改方案、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
10.環境風險防范類。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等規章規定,公開本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工作開展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情況,以及落實整改要求情況等信息。
11.強制性披露類。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生態環境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按規定的形式,及時披露重要環境信息。
三、企業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的有關要求
1.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
2.地級及以上城市符合條件的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應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規定,向社會開放,接受公眾參觀。
四、鼓勵企業主動公開環境治理信息
1.鼓勵擴展公開環境信息的范圍。按照《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規規定,鼓勵除重點排污單位以外的其他排污者自愿公開有關環境信息。
2.鼓勵豐富公開環境信息的形式。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等規章規定,鼓勵通過廣播、電視、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體等多種形式發布信息。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規定,鼓勵排污企業在確保安全生產前提下,通過設立企業開放日、建設教育體驗場所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開放。
五、違法責任
未依法公開企業環境治理信息的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部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處理。
1.未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2.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建設單位在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的公眾參與時弄虛作假,致使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嚴重失實的,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等規章進行處理。
4.未按規定公開污染治理修復等信息的,依據《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辦法》等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5.未按規定公開環境監測信息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輻射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6.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等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六、說明事項
本工作指南主要用于排污單位知曉、履行法律法規規章中關于主動公開企業環境治理信息的有關要求。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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